6.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共同正犯的规定,而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据此,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不仅可以构成真正身份犯的教唆犯、从犯、胁从犯,而且如果在犯罪中起到重要作用可以构成主犯。在实践中,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是其他非纳税义务人与纳税人勾结或是唆使、协助纳税人实施逃避追缴欠税犯罪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是其他非纳税义务人也应以本罪的共犯论处,甚至可以成为本罪的主犯。
(四)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观方面特征。本罪是目的犯,即犯罪目的是本罪成立的前提,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都不能构成本罪。具体而言,犯罪主体不但明知欠税事实,而且为达到逃避追缴欠税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实行转移或是隐匿财产的行为,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下列情况一般不认为具备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观故意:一是纳税人由于财力不支而欠税,又无法提供纳税担保,经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仍难以追缴欠缴税款的,不构成本罪;二是由于法律法规对不同的税种做出各异的详细规定,纳税人对纳税期限、征税对象、税率、税目等不了解或存在误解,过失造成欠税状态发生,而税务机关尚未依法采取措施知会行为人的,不构成本罪。
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的侦查多遵循“从人到案”的工作模式,侦查的重点在于收集犯罪证据,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逃避追缴欠税案件中的证据不单要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的共同特性,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序列性,证据应组成一个完整的链条,反映出犯罪行为的过程;二是对偶性,证据要成双成对,相互照应,彼此印证;三是差异性,证据要反映出犯罪行为与合法行为之间的差异。
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理论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实质标准,包含有无社会危害性和行为危害社会的程度两层含义,在认定本罪时,必须严格把握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划清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之间的界限。
1.与漏税、避税等一般违反税法行为区别。漏税,是指纳税人由于误会或疏忽大意等无意识情况下发生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可见,漏税是一般违反税法行为,主观方面不具有直接故意,不构成犯罪,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应补缴税款及滞纳金。避税则是纳税人利用资金转移、费用转移、成本转移及更改企业性质等合法手段,规避税收法律,躲避纳税义务,以期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的经济行为。可见,避税虽不道德,但手段不违法,仍具有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