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当纳税人非法拖欠税款并实施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时,依法 构成
逃避追缴欠税罪
。在司法认定中,应当区分罪与非罪,本罪与偷税罪、抗税罪、妨害公务罪等近似罪名。
[关键词] 逃避追缴欠税;犯罪构成;司法认定
[中图分类号] D924.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6)11-0186-04
[作者简介] 蔡 晶,中山大学法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杨 鸿,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比较刑法学、刑事证据。(广东 广州 510275)
欠缴税款行为在我国税务立法及税收征收管理实践中,可能构成行政违法的定性由来已久。因欠税不但具有相当普遍性,且可能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故我国在过去的刑事审判实践中,对具有一定情节的欠税,视为抗税的形式之一。1954年6月财政部《关于欠税案件的处理及计算滞纳金的解释的通知》规定:“对于欠税逾期30日以上者,以抗税论,得移送人民法院处理”。1990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依法严惩偷税抗税犯罪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于已被查明具有偷、漏、欠税违法事实,而采取各种手段拒绝履行纳税义务,情节严重的,应按抗税罪依法从严惩处。”然而,就实践来看,个案中欠缴税款的原因各异,欠税者并非全都出于主观恶意,相应地表现在客观方面,也并非都采取了故意转移或是隐匿财产的恶劣手段。因此,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对社会危害性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予以准确定性,并以犯罪论处。在1992年9月4日通过、于1993年1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2条明确指出: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至此,我国法律就构成犯罪的欠税与属于一般行政违法的欠税做出清晰界定,在缩小打击面的同时,也使得刑罚的适用更具针对性。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典第203条吸收了上述单行刑事法律规定,增加了逃避追缴欠税罪。
一、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犯罪特征
(一)逃避追缴欠税罪所侵犯的客体特征。税收是国家为实现社会经济目标,按预定的标准进行的非惩罚性的、强制地从私人部门向公有部门的资源转移。税收是国家正常行使国家职能的重要财力保证,税收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而逃避追缴欠税罪所侵犯的客体正是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应纳入国库的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