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百分之二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规定的相关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一般指税务机关向企业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其征收的目的在于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活动,并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调整企业的产业结构。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四)、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五)、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六)、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七)、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八)、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公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九)、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十)、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
(十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取得的收入在"八五"期间的免征所得税。
(十二)、对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地质勘探单位的所得,在一九九四年底以前减办征收所得税。
(十三)、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五年所得税的政策,可以执行到一九九五年底。
(十四)、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在"八五"期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饲料加工的企业,字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2、对新办的某些食品工业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一年。
3、对专门生产婴、幼儿食品和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实行内部供应价格,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4、对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减办征收所得税。
(十五)、对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