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自然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范围作出了规定,分别体现了我国行使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1.居民纳税人
在确认自然人居民身份的问题上,我国1993年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采取的是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相结合的混合标准。《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第1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在中国境外居住,而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又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中国即为其习惯性居住地。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我国的纳税年度自公历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果临时离境,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亦视为在华居住,而不扣减天数。此外,在中国境内,是指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自然人与法人的判断标准:
1.对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
关于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较为常见的有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居住时间标准、意愿标准和国籍标准。具体来说,其内容如下:
第一,住所标准,亦称户籍标准。所谓住所,是指人的永久性、固定性居住场所,通常指家庭、配偶和财产的所在地。判断住所,需要同时满足久住意思与久住事实的主客观条件。采用住所标准的国家较多,虽然永久性住所也很可能并不是一个人的真实活动场所。
第二,居所标准。所谓居所,一般是指人的经常性或习惯性居住场所,并不具有永久居住的性质。居所可以是自有,也可以是租用的公寓、旅馆。与住所相比,居所在更大程度上反映了个人与其主要经济活动地之间的关系,有时,居所也被称为“税收住所”。
第三,居住时间标准。是指以自然人在本国居住或停留时间的长短,来确定是否属于本国居民。该标准一般不单独适用,而是与居所标准相结合,来克服居所标准的不确定性。有些国家还按照居住时间的长短来将居民纳税人进一步细分为长期居民与非长期居民。
第四,意愿标准。是指在确定自然人是否属于居民纳税人时还必须结合考虑本人是否有长期居住的意愿。
国际上广泛应用的是住所标准与居住时间标准,或者两者的结合。
第五,国籍标准。根据本国国籍法应为本国公民的自然人,即构成税法上的居民。国籍标准,是指国家对于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有权按照本国的法律实施税收管辖。随着经济生活日益国际化,人们国际交往的日趋频繁,许多自然人的国籍国与经济活动所在地的联系较为松散,采用这一确认标准难以适应自然人实际所得和财产的状况。目前只有美国、菲律宾、墨西哥等少数国家仍坚持这一标准。这种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实际上即指公民税收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