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禁止进口或出口的物品犯罪
本部分共九个罪名(第条、第条)。兜底罪名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物品罪。八个具体罪名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
1、共同特征总结
(1)走私方向。这九个罪,六个罪是双向禁止,禁止进出口。三个罪是单向禁止。
走私文物罪与走私贵重金属罪:只禁止出口,不禁止进口,这两个罪的走私方向是岀口。
走私废物罪:只禁止入境,不禁止出境,该罪的走私方向是进口。
(2)单位犯罪:所有的走私犯罪都可由单位构成,包括这里的九个罪名,也包括走私普 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走私毒品犯罪。
(3)《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的死刑。但走私毒品罪还有死刑。
走私废物罪量刑标准: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三)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