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先税后证”控管
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与土地管理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建立健全“先税后证”源头控管模式,充分利用“以地控税、以税节地”管理模式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理信息管理系统(GIS)”,探索对未经批准占地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上述“先税后证”的“证”指“建设用地批准书”。
征税范围
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包括:
(一)耕地。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二)园地。指果园、茶园、其他园地。
(三)林地、牧草地、
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
(三)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
6种情形减免耕地占用税
按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下情形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应税土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农村居民占用应税土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免耕地占用税的情形。
减免税实行备案管理
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备案管理。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根据不同情况报送《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之一:
(一)军事设施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四)农村居民占用应税土地新建住宅的证明材料;
(五)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居民困难减免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免耕地占用税情形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