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出口退税的基本程序
(1)在线申请核销单,依次登录电子口岸执法系统-选择出口收汇-核销单申领;
(2)领取纸质核销单后,按顺序凭申领过的电子口岸IC卡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出口企业核销单介绍信”前往外汇管理局领取;
(3)进行纸质核销单备案,按顺序登录电子口岸执法系统——选择出口收汇——选择口岸备案;
(4)办理报关手续;
(5)填写出口商品专用发票(至国税局领取);
(6)征免申报(出口退税退免税申报软件上进行数据录入,打印两份。外汇局、出口单位各一份);
(7)电子口岸——出口收汇——企业交单;
(8)进入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系统进行申报,并打印出出口收汇批次核销信息登记表;
(9)工行出口收汇核销(收汇日期、核销金额);
(10)外汇局办核销(核销单、报关单、工行盖章的核销单、出口收汇批次核销信息登记表、电子口岸IC卡);
(11)进入国税系统输入报表及纳税申报表;
(12)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里的免税数据上传至国税网站;
(13)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进行退税申报(申报成功后另存入U盘);
(14)准备出口退税纸质材料(具体见出口退税资料封底)并带U盘到国税局申报;
(15)等候国税局电话通知拿退税批复;
(16)等候国税局电话通知,去国税局办理退税申请手续(带退税批复、公司公章及印鉴章);
(17)一般办理过退税手续后一周内银行从国家金库里拨入账款至公司帐户。
相关法律依据: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十一、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过去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在本办法下达后三十日内按新的规定重新认定。未办理退税登记或没有重新认定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二、哪些企业可以出口退税
1、具有外贸出口经营权并承担国家出口创汇任务的企业,经过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和部分工业生产企业。
2、委托出口的企业主要指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
“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
三、出口退税的办法有哪些
1、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和退税的办法,即对出口货物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在前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增值税予以退税;
2、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出口货物本道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所采购的原材料、包装物等所含的增值税允许抵减其内销货物的应缴税款,对未抵减完的部分再予以退税。
出口退税的税款实行计划管理。财政部每年在中央财政预算中安排出口退税计划,同国家税务总局分配下达给各省(区、市)执行。不允许超计划退税,当年的计划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全部实行计算机电子化管理。通过计算机申报、审核、审批,从2003年起启用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对企业申报退税的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实现了与签发单证的政府机关信息对审的办法,确保了申报单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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