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对外公布前,必须把有关材料报送地税主管机关。
第十条 个人取得的偶然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
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
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地税主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
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地税主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
所得额。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纳入库,并向
地税主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及地税主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
资料。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偶然所得,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
税款后的30天内,向中国地税主管机关申报纳税;已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算税
款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
日内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地税主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发生之10日内,设置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帐簿,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帐簿或者保
管代扣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地税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的,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地税主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
得税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凭证,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由地税主管
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可以
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
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的情况及时
报告地税主管机关的除外。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未在次月7日内解缴已扣已收税款或者缴纳应扣未扣、
应收未收税款的,地税主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
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偷税数额占应缴税款不到百分
之十的,由地税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