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辖权不同种类的原则和标准如下:
1.营业所得
营业所得,是纳税人从企业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利润。营业所得,又称营业利润或事业所得,是指个人或公司从事一切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纯收益。确定纳税人某项所得是否是营业所得,其依据在于纳税人取得该项所得的经济活动是否是其主要经济活动。
第一,交易地标准,这是英美法系国家较常采用的标准。所谓交易地,包括合同签订地、货物生产地、交付地以及货款支付地等。
第二,常设机构标准,这是大陆法系国家较常采用的标准。即如果非居民的营业活动是通过在本国境内设立的某种营业机构或固定场所实施,并由此获得营业所得,那么就可以判定这笔营业所得源自本国。
我国在营业所得来源地的判断上采用“交易地标准”与“常设机构标准”相结合的标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是非居民企业。
2.劳务所得
劳务所得,是指自然人从事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报酬。劳务所得可以分为独立劳务所得与非独立劳务所得,前者是指自由职业者从事某种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活动所取得的报酬;后者是指由于受雇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报酬。
第一,劳务提供地标准,依照这一标准,个人在哪个国家提供劳务,其所获得的劳务报酬即为来源于哪个国家的所得,亦即劳务所得的来源地就是劳务的提供地。
第二,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这一标准以支付劳务所得的居民或固定基地、常设机构的所在国为劳务所得的来源地国。
目前,较多国家采用劳务提供地标准,因为这一标准更能反映劳务所得与劳务提供地的真正联系,而且在税收征管上比较切实可行。我国对劳务所得规定的也是劳务提供地标准。
3.投资所得
投资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各种间接投资活动所获得的收益。投资所得是投资者将其资金、财产或权利提供给他人使用所获取的收益,投资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消极和被动的性质。投资所得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
第一,权利提供地标准,跨国利息、股息、租金及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来源于提供债权、股权、特许权的居民所在国,因此,提供上述权利的自然人或法人是哪国的居民,则因这些权利而产生的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就来源于哪个国家。
第二,权利使用地标准,即权利在哪个国家使用就应判定因此权利而产生的所得来源于哪个国家。
发达国家或资本输出国倾向于适用权利提供地标准,认为跨国投资所得来源于居住国居民的各项跨国经济行为,如果没有这些国家居民的跨国投资行为,就不会发生各项投资所得,所以,居住国主张对跨国投资者的投资所得应由居住国独立行使居民管辖权。发展中国家或资本输入国倾向于适用权利使用地标准,我国也适用权利使用地标准。
4.财产所得
财产所得,包括不动产所得和财产收益,前者是指纳税人在不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情况下,使用和出租不动产所取得的所得;后者又称财产转让所得或资本利得,是指转移财产的所有权所获取的收益,即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扣除财产的购置成本和有关的转让费用后的余额。财产收益又分为不动产转让所得与动产转让所得。不动产所得和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而对于动产转让所得,则有以下两个标准:第一,转让者的居住国标准,即转让财产者的居住国。第二,财产的实际销售地或成交地标准。
对于自然人居民双重身份冲突的协调:
对于自然人居民身份冲突的协调,上述两个范本提供了如下顺序选择的规范性条款:
①永久性住所。一般而言,永久性住所是指某个人本身所拥有的配偶和家庭所在地,并有连续永久居住的愿望。当一个跨国纳税人同时符合两个国家税法关于居民身份的确定标准,从而成为两个国家的居民纳税人时,首先应从跨国自然人是属于他拥有永久住所所在国的居民,由该国对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
②重要利益中心地。如果该跨国自然人在两个国家同时拥有永久性住所,则应认定他是属于与本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重要利益中心地所在国的居民。由该国对他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其来自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实现征税。所谓重要利益中心,一般应根据其家庭和社会关系、职业、政治和文化活动、财产所在地、经营活动所在地等加以综合判定。
③习惯性住所。如果该跨国自然人的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其中任何一国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则应认定其属于其中有习惯性住所的所在国的居民。习惯性住所一般以该跨国自然人在哪一国居住的时间更长为判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