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的协调:
税收国际协调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国际性组织的税收。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国际组织参与各种国际活动的经费,必须向世界各国筹集。随着国际组织支出的日益扩大,筹集经费变得日益紧迫。2002年3月13日,一个民间经济组织(新经济基金会)在英国伦敦召开国际反贫困大会,建议各国征收“托宾税”,对每100美元的金融交易征收10~15美分的交易税,为穷国的发展提供资金帮助。因而,建立一个稳定、充足的筹集资金渠道,规划一个世界各国承认的标准收费方式,就成为所有国际组织认真对待的研究项目。 (三)国际组织在税收国际协调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都非常关注各国税制发展动态,支持发展中国家的税制改革。世贸组织、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及欧盟直接参与了税收国际协调的各种事务。世贸组织解决影响国际自由贸易的税收障碍,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致力于消除影响国际投资的税收问题,成功地推广了协调各国双重征税问题的“OECD协定范本”。目前正在致力于治理国际避税和跨国避税的问题。欧盟已经在税收一体化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2002年3月16日结束的欧盟首脑会议通过了开放能源市场的决议,同时还决定在欧盟范围内统一实施能源税(阳艳平,2002)。扎扎实实地推进税收一体化的进程。联合国经社理事会(EconomicandSocialCouncilECOSOC)也曾在自己的决议中强调了税收领域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并建议联合国秘书长向成员国发出提议,成立税收合作委员会。2001年国际税收协会年会也在呼吁国际社会行动起来,共同解决电子商务引起的跨国税收问题。最近几年,成立国际性的税收组织,解决税收协调的各种问题的呼声越来越高,条件也日渐成熟,不久的将来,成立联合国税收组织将有可能从理想变为现实。
税收国际协调仍然困难重重,税收一体化与税制分立同在,税收国际协调与贸易保护主义并存。国际税收领域仍面临需要解决的三大问题:第一,区域税收一体化与国际税收协调的关系。区域税收一体化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为税收国际协调指出了方向,较好地解决了区域内部一个国家与成员国之间的税收关系。但是,区域税收一体化还必须处理好与共同体外部国家或区域的税收关系,才能促进世界经济共同繁荣,否则,很可能会出现更大范围的税收磨擦和贸易壁垒,出现新形式的国际区域分割。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建立联合国国际税收组织。第二,国际组织经费来源,暂称其为“联合税收”。国际组织为世界各国服务,应该获得稳定经费来源,因而需要研究如何收费、收费根据、收费标准等一系列问题,逐步设立规范性的联合税收。第三,国际税收准则,建立一个标准国际税收制度,使世界各国税制趋向一致,这是许多有志之士多年的共同愿望。标准国际税收制度,有利于世界各国共同繁荣,促进国际经济交流和发展。既要满足各国实际情况的要求,又要使各国税制标准化。毫无疑义,这个目标不会在短期内实现,但无论怎样,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广泛税收国际合作的宏图是会最终实现的。
国际税收协定基本内容:
国际税收协定,在很大程度上受《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的影响及制约。从各国所签订的一系列双边税收协定来看,其结构及内容基本上与两个范本一致,都包括七个主要内容:
(一)协定适应的范围
1.人的适用。一切双边税收协定只适用于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外交豁免权除外。
2.税种的适应。各类税收协定一般将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列为税种适应的范围。
3.领域的适应。一般的税收协定规定各缔约国各自的全部领土和水域。
4.时间的适应。一般国际税收协定在缔约国互换批准文件后立即生效,通常没有时间限制。
(二) 协定基本用语的定义
1.一般用语的定义解释。一般用语的定义解释主要包括“人”、“缔约国”、“缔约国另一方”、“缔约国一方企业”等。
2.特定用语的定义解释。特定用语对协定的签订和执行具有直接的制约作用,必须对特定用语的内涵和外延做出解释和限定。如“居民”、“常设机构”等。
3.专项用语的定义解释。国际税收协定中有一些只涉及专门条文的用语解释,一般放在相关的条款中附带给定义或说明。
(三)税收管辖权的划分。
对各种所得征税权的划分,是双边税收协定中包括的一项主要内容。各国对所得的征税有不同的内容,涉及的所得范围各不一样,但总的来看,可分为四大项:一是对营业所得的征税。对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营业所得,双边税收协定奉行居住国独占征税的原则;对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一般规定适用来源地国优先征税的原则。二是对投资所得的征税。国际税收协定一般适用来源地国与居住国分享收入的原则。三是对劳务所得的征税。区分不同情况,对居住国、来源地国的征税权实施不同的规范和限制。四是对财产所得的征税。在各国所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对上述各项所得如何征税,应有一个明确的权限划分,并对有关问题加以规定。如对各项所得由哪方先行使税收管辖权,先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一方应由什么样的条件限制,征税国应对某些收入采取什么样的税率征税等。
(四)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
在签订税收协定时,还应考虑采用什么样的方法来避免对优先行使征税权而已征税的那部分所得的重复征税。如何在免税法、抵免法和扣除法中选择采用方法以避免国际间重复征税,如果缔约国双方确定给与对方跨国纳税人的全部或部分优惠以饶让,也必须在协定中列出有关条款加以明确。
(五)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
税收无差别原则在国际税收协定条款规定中具体表现为:
1.国籍无差别条款。即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不同或者比其更重,禁止缔约国基于国籍原因实行税收歧视。
2.常设机构无差别条款。即缔约国一方企业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 不应高于缔约国另一方进行同样业务活动的企业。
3.扣除无差别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款项,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本国居民一样,准予列为支出。
4.所有权无差别条款。即资本无差别条款,是指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不论是全部还是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居民所拥有或控制,该企业税负或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其他同类企业不同或比其更重要。
(六)税务情报交换两个范本都规定,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为实施本协定的规定所需要的情报,或缔约国双方关于本协定所涉及的税种的国内法,按此征税与本协定不相抵触的情报。
(七)相互协商程序。缔约国财政部门或税务主管当局之间通过缔结互助协议完善相互协商程序用以解决有关协定使用方面的争议和问题。该程序是各税务主管当局之间的一个讨论程序,旨在尽可能找到为各方所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