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协调机制实施碳治理:
为应对气候变化,20国集团在2021年7月的财长会议中提出要运用财税政策应对环境问题。我国已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碳排放治理的财税政策选择和国际协调,也是我国现阶段关注的重点。围绕有关问题,与会专家各抒己见。
新南威尔士大学税务与商业学院副教授许炎指出,在缺乏全球碳定价体系的情况下,通过多边谈判推行全球最低碳价规则(ICPF)是更高效实际的促进碳减排措施,既能促进各国碳价趋同,形成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也不妨碍各国根据国内目标设置更高的碳价。另外,近期欧盟提出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可以作为补充,推动各国形成碳排放治理多边框架。该机制计划对欧盟进口商品征收碳边境税或要求购买碳排放配额,目的在于限制“碳泄漏”,避免欧盟自身气候政策的有效性因“碳泄漏”而受到破坏。她强调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中,应当遵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中提出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考虑碳排放的历史因素,维护发展中国家在碳减排中的利益。
就碳治理税收政策选择,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欧洲税收高等研究院主任阿德里亚诺·迪·彼得罗分享了自己对欧盟及成员国实施塑料税和二氧化碳税的观察和思考:对于塑料税,由于欧盟目前缺乏协调措施,成员国在是否引入、如何确定征收范围和税率都存在很大差异。二氧化碳税应在欧盟层面征收,并应限于对高碳进口产品征收。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婷婷表示,在目前碳定价机制限制较多、碳税边境调整政策存在保护主义倾向的背景下,需要加强国际碳定价机制合作,通过全球最低碳价规则来明确各国实现《巴黎协定》承诺中的最低义务要求。她还结合欧盟烟草业的最低消费税、全球公司最低税和英国、加拿大等国在碳排放交易市场中采用的最低碳价措施等机制,就全球最低碳价规则如何适用等提出了具体建议。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魏庆坡提出,中国是欧盟最大的贸易伙伴,随着欧盟推动碳边境调节机制,中国向欧盟出口产品负担将增加,中国出口企业对此要提前应对。
中国应当采取怎样的碳治理税收措施?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翁武耀认为,在当前减税降费以及已经采取绿证核发交易管理机制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大背景下,相比于对二氧化碳排放开征碳税或改造现行的碳资源税、成品油消费税,通过优化税收优惠措施激励企业技术改造、节能减排更符合实际需要。未来若有必要,可以通过修改环境保护税法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
税收国际协调的内容:
税收国际协调的内容涉及税收管辖权、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税务合作等。
(1)税收管辖权是每一个主权国家专属的税收征管权力,当税收管辖权交叉、冲突时,就需要各方通过税收国际协调解决矛盾。
(2)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阶段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就会存在税收制度的差别。税收制度的差别不利于国际经贸关系的正常发展,有必要通过税收国际协调优化税收制度。
(3)由于各国税收政策的影响,可以导致经济资源的人为流动,因而需要通过税收国际协调,促使世界各国在重大问题上采取一致的税收政策。
(4)随着国际依存关系的深化,货物、资金、人员和信息的流动非常频繁,使各国税务当局通过税收情报交换、税务高级人员的交流和加强跨国税收管理的合作等方法,努力堵塞漏洞,减少税收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