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竞争的消极功能:
国际税收竞争的消极功能主要表现在不正当税收竞争或者说有害税收竞争。结合1998年OECD的报告内容,具体为:
第一,税收收入不足,破坏了国际税收主权原则。如果从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如果各国都竞相参与减税竞争,无论资本最终留到哪个国家,普遍的低税率和税收优惠,将导致国家财政基础的削弱。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里根政府推行的减税改革,一度使得美国国库囊中羞涩。而且据统计,发展中国家为税收竞争牺牲的税收收入,为应该得到的税收收入的三分之二甚至更高 ,造成税收收入严重流失。如果各国都将国际减税竞争发挥到极致,则流动性强的经济活动将会从各国税基中消失,最终可能使各国税收主权弱化甚至丧失。
第二,不恰当地转嫁税收负担,违背国际税收的课税公平原则。在经济全球化而各国又必须确保稳定的税收收入的前提下,如果对资本采用了减税和优惠措施,那么,就只能通过对流动性弱的经营活动(劳动、财产、消费)课以重税来弥补财政的亏空。这种税收负担的转移降低了税收的公平性。
第三,异化税收的作用,违反了国际税收中性原则。不正当的税收竞争,特别是恶性税收竞争,异化了税收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本质功能,社会公众的福祉不再是税收最重要的目标,而是陷入了为了不断吸引外资而征税的怪圈当中。
第四,增加征税成本,违反了国际税法的效率原则。一方面,给予特定资本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使算税的程序变得愈来愈复杂;另一方面,在不正当税收竞争的情况下,存在纳税主体银行帐户等经济信息的严格保密措施,且拒绝信息交换,缺乏透明度,因此居民国为了保障对其海外收入征税,就要付出高昂的征税成本。
国际税收竞争的分类:
按税收竞争的对象划分,可以分为广义的税收竞争和狭义的税收竞争。广义的税收竞争主要是指针对国际流动性资源,诸如资本、技术、人才以及商品而展开的广泛的、多种形式的税收竞争。狭义的税收竞争主要是指针对资本而进行的竞争,欧盟对税收竞争理解为:“一是旨在吸引证券投资,尤其是个人有息投资的税收竞争,表现在对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课征较低或不征预提税,以及不向目的国税务当局提供此类支付的利息;二是旨在吸引直接投资的税收竞争,表现在一国通过较优惠的税收鼓励措施给外国投资者,使其投资于该国而非其他国家。”前者以发达国家采用的居多,后者则以发展中国家采用更为广泛。
按税收竞争的程度划分,可以分为适度的国际税收竞争(也称正当税收竞争)和恶性的国际税收竞争(也称不正当税收竞争)正当国际税收竞争有利于促进本国经济增长:表现在税率的降低和税负的减轻能吸引资本流入从而有利于就业率的提高;通过各种税收优惠和税式支出,东道国可以引导外国资本在国内的产业流向和地区流向从而推进结构调整。正当的国际税收竞争不仅是一国有效分配资源的重要手段之一,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权对经济活动包括劳动、储蓄和投资的扭曲作用,从而资源配置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优化。然而在各国以本国利益为出发点的税收竞争政策取向下,国际税收竞争可能愈演愈烈,恶性税收竞争不可避免。恶性税收竞争则会损害国家的税收主权,导致竞争国税收优惠收益下降,削弱国家的财政收入,危害公共物品供给,梗塞资源再优化的可能。因此,国际恶性税收竞争成为了经济全球化下各国共同关注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