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算制:
折算制,又称冲抵制。由法国于1966年1月1日带头实行。具体做法是公司按税法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并用税后利润分配股息,对于分配到股息的股东,国库按其所收到的股息额的一定比例退还公司已缴纳的税款。
然后,以股息与所退税款之和为基数按适用税率对股东计征所得税,纳税余额便是净股息所得。如股东缴纳的所得税额等于或小于退税额,这就完全避免了重叠征税。如大于退税额,重叠征税也有所减轻。
同时,公司缴纳的所得税款也可以不退还给股东,而直接用来折算冲抵股东应当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折算制的国家主要有法国、英国、爱尔兰、意大利和德国,但各国的退税率不同,并且,往往一年一变。
双税率制和折算制各有自己的特点。双税率制的特点是用减轻公司税负的方式来缓和重叠征税的矛盾,股东则依然按章纳税。折算制的特点是用减轻股东税负的方式来解决重叠征税的问题,而公司应纳的所得税则毫不减轻。
同时,折算制是在确知股东在分配到股息后一事实上要缴纳所得税的条件下才折算退税的,而双税率制则只是减轻公司用于分要与的利润的税负,根本不问股东在分得股息后是否还要缴纳所得税。在解决国际重叠征税的问题上,一般说来,折算制的效果更佳。
但是,凡是投资于实行双税率制的国家,一般都能享受到双税率的待遇;而实行折算制的国家一般都不允许非居民享受折算制的待遇,只有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列入专门条款,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才能在职实行折算制的一方享受此种待遇,然而,含有这种条款的双边税收协定却很少。
国际纳税筹划及其成因:
一般认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体系许可得范围内,通过对其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进行事先的筹划和安排,减轻税负或延期纳税,从而实现收益的最大化的行为。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有助于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促进一国税制完善。根据纳税筹划的区域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国内纳税筹划和国际纳税筹划。
所谓跨国公司的国际纳税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人在各国既定的税法和税制体系许可范围内,在从事跨越国境的活动中,通过对其跨国经营活动进行事先的筹划和安排,使其在全球经营中的总税收负担降到最低程度,从而实现全球税后收益最大化的行为。
任何事物的形成都有其原因,跨国公司的国际纳税筹划也不例外。从主观上看,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纳税筹划的原因在于跨国纳税人具有减轻公司集团税收负担、实现全球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愿望。从客观上看,各国之间税制的差异、国际低税地的存在、国际税收协定的缔结为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纳税筹划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概括起来看,国际纳税筹划产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与国之间税收制度的差异。由于各国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战略等不尽相同,各国之间的税收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如国家之间税制结构存在差异,有的以直接税为主体,有的以间接税为主体;国家之间的税收负担存在差异,有的税负高,有的税负低,有的甚至无税负;等等。这些差异的存在,为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纳税筹划、选择最优纳税方案提供了良好的机会,且其中的差别越大,可供纳税人选择的余地也越大。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大量缔结。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目前世界上存在着大量的国际税收协定。税收协定为缔约国双方的居民纳税人提供了许多税收优惠。例如,根据国际规范,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在收入来源缔约国可以按照比该国常规税率低的限制税率缴纳预提税,有的可以免税。荷兰已同四五十个国家缔结国际税收协定:一些国家如丹麦、意大利、挪威、瑞典、新加坡等对本国公司向**公司支付股息免征预提税(参股达到一定比例),还有许多国家如美国、法国、英国等只征5%的预提税;荷兰对在本国实际性参股的丹麦、芬兰、爱尔兰、马来西亚、挪威、波兰、新加坡、瑞典、瑞士等国的居民公司支付股息也免征预提税,对向比利时、美国、法国、英国、南非等国的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只征收5%的预提税。另外,荷兰有“参与免税”的规定,即如果本国公司拥有外国公司5%以上的股份,而且外国公司所在国课征有与**公司所得税相似的税收,则本国公司来自于外国公司的股息可在荷兰免征公司所得税。
(三)国际低税地的广泛存。一些自然资源稀缺、人口少、经济基础十分落后的国家或地区,为了达到增加财政收入并促进本国或地区经济发展的目的,实行不征或征收很少的所得税的政策,以吸引外国资本和外国企业到本国或本地区投资,这就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权利在各国法律许可范围内选择较低税收负担的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一些跨国公司为了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纷纷在国际低税地建立起各种各样的子公司,如国际控股、金融、投资、信托公司等等。此外,国际低税地优越的地理位置、稳定的政局、便利的交通和通讯、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无限制的资金汇出制度等等,也为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纳税筹划提供了有利的条件。